(2016)京0112民初34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海心诉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心,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612号原告:宋海心。被告:杨杰。原告宋海心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宋海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海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海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海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