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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4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海心诉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心,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612号原告:宋海心。被告:杨杰。原告宋海心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宋海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海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海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海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