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桃园支行与陈贤福、刘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桃园支行,陈贤福,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桃园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杨凤霞,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许锦伦,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贤福,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刘清,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桃园支行与陈贤福、刘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陈贤福、刘清保证在2016年12月20日前将所欠利息全部还清。2016年12月30日前还本金20000元,自2017年起每季度清息一次每月30日前还本金10000元,并按季度清息,至还完为止。二、如不按上述协议还款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三、付款时由上述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66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