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曾国云与冯爱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云,冯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621号申请执行人曾国云。被执行人冯爱东。申请执行人曾国云、杨香枝与被执行人冯爱东非法行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08)雁刑附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申请人家庭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司法救助五万元,申请人同意息诉罢访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62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