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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桂珍与被告刘长龙、刘德龙崔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桂贞,刘长龙,刘德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261号原告:谭桂贞。被告:刘长龙。被告:刘德龙。原告谭桂贞诉被告刘长龙、刘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谭桂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桂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桂贞负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