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催6号申请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申请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0月1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劲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