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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道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899号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代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公司员工,女,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杨某某,女,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佳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