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骆思现申请执行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思现,周口市兄弟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骆思现,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被执行人周口市兄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淮路口。法定代表人冯安民,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思现与被申请人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当事人申请案情发生变化,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31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