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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李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058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住所地: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被告:李淑华,女,住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