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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青松盗窃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4刑初133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青松,男,1973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2009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4月30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宁市看守所。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青松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青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某某棚子里,趁岳某某外出抓水蛭之机,将挂在棚内墙上裤子兜里的800元现金盗走。2.201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路,采取接钥匙门连线的方法,将金某某停放在板房车库内的一台价值76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3.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二区楼下,将周某停放在活动室门前的一台价值100元人力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加工厂院内,将王某某饲养的25只价值3250元公鸡盗走并贩卖。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加工厂院内,将王某某饲养的25只价值3250元公鸡盗走并贩卖。6.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永某某加工厂院内,盗窃王某某饲养的公鸡时被发现,朱青松扔下装鸡的编织袋跑了。7.2016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在东宁镇某某游戏厅玩时,趁吧台无人之机,将吧台内刘某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500元。8.2016年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朱青松在东宁镇清华网吧上网时,趁吧台无人之机,将吧台内陈清文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300元。9.2016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加油站对面的某某批发市场院内,推窗入室,将柳某某饲养的10只价值975元公鸡盗走并贩卖。10.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加油站对面的某某批发市场院内,将宋某某饲养的1头价值1000元奶羊盗走并贩卖。11.2016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加油站对面的某某批发市场院内,用木棒撬开铁笼子,将宋某某饲养的8只价值832元公鸡盗走并贩卖。12.2016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采取接钥匙门连线的方法,将朱某停放在道边的一台价值90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并贩卖。13.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加油站对面的某某批发市场院内,用木棒撬开铁笼子,将宋某某饲养的6只价值624元公鸡盗走并贩卖。14.2016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五区院内,采用拽断电瓶线的方法,将吕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电动三轮车上的5块价值735元电瓶盗走并贩卖。15.2016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板店,采取接钥匙门连线的方法,将马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台价值448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16.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趁李某某家无人之机,将其家中饲养的一条价值400元黄母��牵走并贩卖。17.2016年3月末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某某肉店,采取接钥匙门连线的方法,将王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台价值70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但车上4块电瓶已被朱青松贩卖。18.2016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某某移动电话收费站,采用拽断电瓶线的方法,将刘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台电动车上的5块价值300元电瓶盗走并贩卖。19.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小区内,采取接钥匙门连线的方法,将窦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价值300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但车上5块电瓶已被朱青松贩卖。20.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五区小区内,采用拽断电瓶线的方法,将赵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价值240元电瓶盗走并贩卖。21.2016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家园小区院内,采用拽断电瓶线的方法,将张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电动三轮车上的6块价值675元电瓶盗走并贩卖。22.2016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将金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台价值240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但车上5块电瓶已被朱青松贩卖。23.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小区院内,将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价值180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但车上4块电瓶已被朱青松贩卖。24.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将杨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台价值50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但车上4块电瓶已被朱青松贩卖。25.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家园小区,采用拽断电瓶线的方法,将候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电动三轮车上的5块价值735元电瓶盗走并贩卖。26.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将金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台价值600元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但车上4块电瓶已被朱青松贩卖。27.2016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三区院内,采用拽断电瓶线的方法,将纪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电动三轮车上的5块价值998元电瓶盗走并贩卖。28.2016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五区院内,采用拽断电瓶线的方法,将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电动三轮车上的5块价值630元电瓶盗走并贩卖。29.2016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二区院内,用石头将工地办公室玻璃砸碎,盗走一捆价值462元电缆线并贩卖。30.2016年4月份的一天早5时许,被告人朱青松在东宁镇某某网吧上网时,趁上网人员郭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490元手机盗走。31.2016年4月份的一天早7时许,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东宁镇某某电机修理部,趁王某离开小屋之机,将挂在墙上红色外衣兜里的200元现金盗走。32.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朱青松窜至三岔口镇,���刘某某在地里采野菜之机,将刘某某停放在稻田地边上的一台价值2800元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朱青松共实施盗窃32起,被盗款物合计374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青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岳某某、金某某、周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柳某某、宋某某、吕某某、朱某、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窦某某、赵某某、张某、金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候某、金某某、纪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刘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杨某某、邹某某、柴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朱青松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部分赃物照片,扣押及返还清单,东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09)东刑初字第26号、(2012)东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青松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青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其中一起未遂,对该起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但朱青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大部不能退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青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朱青松赃款25074元,发还被害人岳某某800元、金某某760元、王某某6500元、刘某某1500元、陈某某1300元、柳某某975元、宋某某2456元、朱某900元、吕某某735元、马某某4480元、李某某400元、刘某某300元、赵某某240元、张某675元、候某735元、纪某998元、王某某630元、郭某某490元、王某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