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二与广州天奥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奥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陈二,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奥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广州奥林匹克大厦第3层,注册号:440126000033810。法定代表人:何少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二,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镇北路97号,注册号:440682000019478。法定代表人:何栢强。上诉人广州天奥企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二,原审被告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5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