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平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春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平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王春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533号原告:鸡东县平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向慧,职务:村主任。被告:王春生,男,汉族。原告鸡东县平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春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平阳镇新城村村委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平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鸡东县平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