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忠,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庆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峰,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正见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正见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预交诉讼费2万元,同时申请缓交诉讼费,我院经审查批准其余部分诉讼费缓交至判决前,并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正见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042元,已经交纳的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周文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明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