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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谢益斌与冯薪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薪霞,谢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冯薪霞。被执行人:谢益斌,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3800元及相应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072元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23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当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谢益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bslguiqydfgwmlvxhe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审 判 员 王日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