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刘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刘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320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辉,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副主任。被告刘淑芬,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电管站职工,现住奈曼旗。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