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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学慧与赵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慧,赵素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民初2594号原告张学慧,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存,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显,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素伟,女,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肥乡县。委托代理人江战辉,北京罗斯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慧与被告赵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2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进行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慧及委托代理人王晓存、被告委托代理人江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慧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2014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编号0005321号《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原告将自有的位于建华南大街215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01单元2501室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止;租期内被告应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包括物业费在内的各项费用;租金每季度52110元,按季度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及年度总租金20%的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拖欠房租及物业费,依据合同被告违约,2015年8月17日原告收回租房,租赁合同终止。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1599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27285.3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2639.2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素伟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27285.35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计算依据,被告不予认可。2、原告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3、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2639.28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计算依据,被告对该数额不予认可,且原告无权就物业管理费主张权利。4、原告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不应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6、被告之前所附押金17370元及2015年3月-5月季度所付的20000元房租,应依法予以相应扣除、抵押。7、被告总计支付163931元,其中押金17370元。8、违约金主张过高,同滞纳金不能重复主张。9、原告提交的物业费发票不能清晰显示是否拖欠数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编号0005321号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位于建华南大街215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区综合写字楼01单元2501室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止;租金每季度52110元,按季度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收回房屋,被告按照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和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向原告支付17370元作为押金;租赁期内被告逾期交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达1个月时,原告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被告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租期内被告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使用该房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租赁期内若原被告双方任意一方违约而致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年度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须据实赔偿;物业费交接金额(8月至12月):贰万叁佰玖拾玖元整,¥:20399元;装修服务费:叁仟壹佰伍拾捌元整,¥:3158元;装修押金:伍仟贰佰陆拾肆元整,¥:5264元。据庭审可知,被告对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6日)无异议,故可知被告认可本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日至2015年8月16日。另,被告自认尚欠原告租金66114元、物业费13365.32元,原告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租金和物业费,因被告自认尚欠原告房屋租金66114元、物业费13365.32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和滞纳金,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违约金和滞纳金约定过高,应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计算违约金和滞纳金共计为19834.2元(所欠房租66114元*30%=19834.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素伟给付原告张学慧房屋租金66114元、物业费13365.32元、违约金和滞纳金19834.2元,共计99313.52元。二、驳回原告张学慧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8元,原告张学慧承担1325.73元,被告赵素伟承担2172.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498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     爱     民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