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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0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尹俊与冯家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俊,冯家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俊,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家力,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尹俊与被告冯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冯家力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尹俊偿还借款本金578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470.09元。因债务人冯家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尹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家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723.78元,本院依法扣划,已支付本案执行费;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社区华涧南路2号东逸湾东岸二期翠河涧六街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60),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案号:(2016)粤0606执1265号],本案办理轮候查封(查封限期为三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家力有一辆车牌号为粤X×××××号的汽车,但该车已于2015年8月31日办理转移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010877.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7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祉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