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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7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阿西泽富与冷甫石者、牛枯拉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西泽富,冷甫石者,牛枯拉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200号原告阿西泽富,曾用名张治安,男,生于1952年1月22日,彝族,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路格,系原告亲属,男,彝族,生于1982年7月10日,居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冷甫石者,曾用名能普石者,又叫尼普石者,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彝族,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第三人牛枯拉日,男,生于1964年10月12日,彝族,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阿西泽富诉被告冷甫石者、第三人牛枯拉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绍金、张小雪、人民陪审员徐定豪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阿西泽富及委托代理人朱国忠、卢路格、被告冷甫石者、第三人牛枯拉日及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西泽富诉被告冷甫石者、第三人牛枯拉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庭外和解申请。后原告阿西泽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西泽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阿西泽富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郭绍金审 判 员  张小雪人民陪审员  徐定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金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