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扬州恒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韩国红、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恒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韩国红,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290号申请人:扬州恒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路17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倪玉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韩国红,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解放桥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慧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州恒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国红、扬州人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恒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执行财产线索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阮 骏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