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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马永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146号罪犯马永,男,汉族,文盲,1975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洪刑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被告人马永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马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马永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其违法所得已全部予以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泗洪县)(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主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