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238号原告:关伯华,男,194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重型机械厂退休工人,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关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外销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伯华与被告关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关军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智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