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行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志坚诉磐石市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坚,磐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吉02行终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坚,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波,局长。上诉人高志坚因诉磐石市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月14日原告高志坚诉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杨士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磐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014年4月3日判决撤销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杨士东颁发的吉房权磐字第1653180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杨士东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行初字第1号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磐行初字第1号判决。另查明,2015年1月20日杨士东起诉高志坚,对本案诉争的房产,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决杨士东和高志坚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高志坚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高志坚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再查明,2016年6月24日高志坚到磐石市公安局驿马派出所报案称,有杨士东等人非法侵入住宅,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磐石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27日给原告高志坚下达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原告高志坚不服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下达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磐石市公安局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但是本案原告诉称的被非法侵入的房屋,已经民事审判,并已有裁判结果,证明本案诉争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成立。被告磐石市公安局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志坚的诉讼请求。高志坚上诉称:上诉人的住宅被杨士东与其家人侵入占领,已构成犯罪。原审法院应判令磐石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立案查办杨士东及其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原审法院判决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成立,于法无据,纯属枉法裁判,所依据的理由全部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磐石市公安局依法履职,查办杨士东及其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不再赘述。本院认为:(一)上诉人高志坚主张被杨士东非法侵入的房屋,是高志坚与杨士东多年来产生纠纷并几经诉讼的房屋,该房屋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归杨士东所有,杨士东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不是法律上“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磐石市公安局认为“高志坚报称的被非法侵入私人住宅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二)上诉人高志坚认为杨士东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其要求磐石市公安局履行的职责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职责,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能,这也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能够审理和判决的事项。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高志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志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钱 岩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