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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6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梁栋平与王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栋平,王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682-1号申请执行人梁栋平,女,1940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芙蓉,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皖1622执68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芙蓉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县支行银行的存款8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芙蓉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芙蓉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县支行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