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5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浏阳市汇龙出口花炮厂与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仓下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廖祠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奉江村民小组、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浏阳市永和镇佳成村下大屋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汇龙出口花炮厂,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仓下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廖祠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奉江村民小组,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浏阳市永和镇佳成村下大屋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汇龙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代表人:高继明,事务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仓下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代表人:孔连英,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廖祠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代表人:廖伟根,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奉江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代表人:朱子成,组长。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开。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石江村大屋组。法定代表人:黄志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兵,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浏阳市永和镇佳成村下大屋村民小组,住所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佳成村。代表人刘生辉,组长。上诉人浏阳市汇龙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汇龙花炮厂)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仓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仓下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廖祠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廖祠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奉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奉江组)、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奥化工公司)、原审第三人浏阳市永和镇佳成村下大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屋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仓下组、廖祠组、奉江组作为本案的原审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汇龙花炮厂、美奥化工公司的起诉。汇龙花炮厂、美奥化工公司同意仓下组、廖祠组、奉江组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仓下组、廖祠组、奉江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仓下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廖祠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奉江村民小组撤回其在一审中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浏阳市汇龙出口花炮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仓下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廖祠村民小组、浏阳市永和镇金盆村民委员会奉江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刘 英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颖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