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赵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880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负责人李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星,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执行人赵立军,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本院在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赵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赵立军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静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