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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某1、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某,苏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590号原告:陕西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咸宋路惠民商贸城北区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6755511。委托代理人:焦婷,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被告:苏某1,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1、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日期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酌情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金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叱干亚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