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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建松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松,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民初2297号原告:黄建松,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4栋一层225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777597XH。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该公司员工。原告黄建松诉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2010年10月30日。二、房屋地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1栋3单元303某号房。三、房屋面积:81.97平方米。四、房屋总价款:合同约定总价款363750元,原告已付清。五、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2012年5月30日。六、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2016年1月28日。七、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八、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及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2年5月31日计至2016年1月28日,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48670元(363750元×1338天×0.0001)。原告主张如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5月31日计至2016年1月2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确认违约金金额之日即涉案房产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开始计算2年诉讼时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才能确认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才能明确债权;在被告延期交房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就违约金一事协商,被告曾口头与原告达成一致,自2016年6月20日被告才实际行动表明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原告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6月20日原告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时效。原告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一份,拟证明双方约定的涉案房产交付时间;2.房款支付凭证二份,拟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事实。被告抗辩如下: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开始产生延期交楼违约责任,原告应清楚本人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被告认为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被告对其抗辩提交如下证据:1.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拟证明被告已达到交楼标准的时间;2.公告报纸二份,拟证明被告登报通知业主收楼时间。本院认为:双方在涉案合同附件三《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按日累加计算的违约金,是被告逾期交房时原告可以主张的违约金债权的计算方法,而非每逾期一日就产生一个单独的违约金债权,也不是对违约金支付期限的约定。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是一个没有履行期限的整体债权,但该债权最迟应在实际交房或合同解除之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涉案房产已于2016年1月2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在报纸上刊登了收楼通知。在被告发出收楼通知后,原告应当及时受领涉案房产。原告未及时受领涉案房产,其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故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16年1月30日起算。被告抗辩原告部分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九、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5月31日至2016年1月28日止的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48670元。以上事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第九项,其他均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建松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486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