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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定权诉被告黄作君民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民初148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被告黄某某,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冠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日和2016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70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两张。2016年8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还款20000元,并承诺余下50000元于2016年9月6日还清,故原告撤诉。然而,还款期到,被告不偿还债务。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已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两张。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被告以饲养生猪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40000元,并写下《借条》给原告手执。《借条》的主要内容:借过刘某某40000元,借款人黄某某,还款时间2016年4月29日;同年4月16日,被告以饲养生猪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又向原告借30000元,并写下《借条》给原告手执。《借条》的主要内容:借过刘某某30000元,借款人黄某某,还款时间2016年6月16日。上述两笔借款还款期到,被告均不予偿还,原告便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追偿。案经审理期间,被告偿还了借款20000元。2016年8月30日,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对该案裁定撤诉。事后,被告对剩余借款又不予偿还。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借款共50000元。原告经追偿未果后便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条》两张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且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帐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帐号:200600272920001047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