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金梅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四川金梅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荣洪,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四川金梅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花园镇。法定代表人宋继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金梅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梅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