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薛鹏与郭金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郭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174号申请人:薛鹏,男.被申请人:郭金利,男。申请人薛鹏与被申请人郭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金利名下的位于莒县荣丰家园3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金利名下的位于莒县荣丰家园3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产一处(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薛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