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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以渤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渤,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779号原告:孙以渤,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朋,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农民。原告孙以渤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孙以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以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以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郑春燕负担。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