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以渤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渤,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779号原告:孙以渤,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朋,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农民。原告孙以渤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孙以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以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以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郑春燕负担。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