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7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026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育林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人民陪审员  董亚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曼凝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