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026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育林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人民陪审员 董亚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曼凝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