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官兰与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官兰,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355号申请执行人徐官兰,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碧湖镇郎奇工业区郎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4841-5。法定代表人蔡黎雷。申请执行人徐官兰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K6631P、KA8707号汽车已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郎奇郎源路19号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6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该土地在我院司法拍卖中均流拍,一时难以处置变现。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措施。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580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郎奇郎源路19号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经法院司法拍卖,均流拍,一时难以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3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