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运飞、文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运飞,文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栋6楼6号。法定代表人:余德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飞,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荣,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运飞、文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4208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故成都市锦江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斐普尔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