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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红亚、赵庚成与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亚,赵庚成,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亚,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赵庚成,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接解放大道49号华新客运站5楼。法定代表人谢科益,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红亚、赵庚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申请执行人陈红亚、赵庚成的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清偿欠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金堰村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5)第1234号,地号为:0010010111号,面积25348.4㎡,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及该土地的桩基工程和地勘等知识产权交付评估拍卖。经衡阳市明锤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上述土地由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1826.56万元竞投购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以583万元竞投购得该土地上的桩基工程、以58万元竞投购得该土地上的地勘等知识产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金堰村一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5)第1234号,地号为:0010010111号,面积25348.4㎡,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5635180579)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金堰村一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国用(2015)第1234号,地号为:0010010111号,面积25348.4㎡,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查封。三、买受人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杰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