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9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聚民与宋彦军、宋连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聚民,宋彦军,宋连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306号申请人:韩聚民,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宋彦军,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宋连合,男,住址同上。申请人韩聚民与被申请人宋彦军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彦军驾驶的所有人为宋连合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