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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沈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2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xx2119xx10xx003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刘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赔偿谅解、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国耀(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