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53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检,男,该公司法务。被告: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法定代表人:张水泉。被告: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青杠组团塘坊片区。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被告:张水泉。被告:刘吉芬。被告:张恒瑞。被告:张维。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