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贺娜与李国强、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娜,李国强,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12号原告:贺娜,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国强,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玉,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李国强之妻。原告贺娜与被告李国强、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贺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