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37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国梅与程中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梅,程中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763-1号原告:李国梅,女,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中敏,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梅与被告程中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国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程中敏在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的营业款9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程中敏在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的营业款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