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王某,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法定代理人:孔维亮孔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孔某之父。法定代理人:车美玲车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孔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丽谢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苏娟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王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建,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康,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小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区郑上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晓艳,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迪,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黎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吴阳,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某的法定代理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志军审判员 王东黎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