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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秦红钦、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秦红钦,赵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1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昕居,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华,男,邓州市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秦红钦,男,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平,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被告秦红钦、赵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诉称:2014年1月16日,秦红钦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2015年1月15日到期。2015年1月14日,被告归还了借款,并于同日办理了自助循环贷款,2015年7月13日到期。但贷款到期后经催被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未能提供二被告秦红钦、赵平的准确住所,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致使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理应暂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嗅审 判 员  温 舰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