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与彭卫卫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彭卫卫,车军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457号原告: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东陂镇东陂村上街组。法定代表人:江泉,系该公司董事长。管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被告:彭卫卫,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宜黄县。第三人:车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卫卫、第三人车军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天水���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定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