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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欧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欧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8幢5层-13层。法定代表人梅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吉欧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88号2908室。法定代表人HARALDJ.GEITZ。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欧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概念设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1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欧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707,422.4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9,474.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欧项目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长宁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113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