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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程劲松、李霞与马中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劲松,李霞,马中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程劲松,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中席,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程劲松、李霞与被执行人马中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中席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中席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9元(含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