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程劲松、李霞与马中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劲松,李霞,马中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程劲松,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中席,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程劲松、李霞与被执行人马中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中席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中席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9元(含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