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姗姗与陈丽红 王向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姗姗,王向民,陈丽红,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535号原告:冯姗姗,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武,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向民,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陈丽红,女,生于1979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陈丽娟,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冯姗姗与被告王向民、陈丽红、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姗姗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向民、陈丽红、陈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姗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偿还借款105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元旦至同年5月份,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以经营喜得利饰品店进货为由,多次从我处借现金共计155000元,同年7月份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为我书具借条一份。2016年1月16日,被告书面承诺于同年2月5日前归还。之后,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分三次偿还5万元,余款105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如前。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陈丽娟、陈丽红系姐妹关系,王向民系陈丽红之夫。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月至5月,共向冯姗姗借款155000元,并于2015年7月23日为冯姗姗出具借条���份。2016年1月16日,陈丽红为冯姗姗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6年2月5日前归还。后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分三次向冯姗姗偿还借款5万元。余款105000元经冯姗姗催要未果,致有本案之诉。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冯姗姗提交的借条、承诺书、银行存款明细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姗姗与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书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冯姗姗要求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偿还借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经冯姗姗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冯姗姗此阶段的损失,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丽红、陈丽娟、王向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冯姗姗借款10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