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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简晓祥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035号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法务经理。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负责人:杨永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祥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晓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晓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桂军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