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建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明,中航联(北京)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志刚,兴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执行人:中航联(北京)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建明与中航联(北京)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代理审判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