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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刘亮、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刘亮,于波,袁训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博山区。代表人:丁修凯,行长。被执行人:刘亮。被执行人:于波。被执行人:袁训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刘亮、于波、袁训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亮、于波、袁训德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