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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宋长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长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304号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理人:柴瑰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美,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爵(系宋长美之夫),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长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