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照敏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照敏,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7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照敏,女,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凝碧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董献伟,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王照敏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原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城乡政府)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照敏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原洛阳市古城轴承厂仓库保管员,在职期间,轴承厂扣除了申请人13年养老保险金为办养老用,但一直没有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缴纳,破产时又退还给了申请人。轴承厂破产后,财务账和仓库账及营业执照都交给了古城乡政府。古城乡政府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给申请人造成巨大养老金损失。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后发回重审,判决支持申请人关于赔偿养老金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赔偿其养老金的事项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该类纠纷的解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因此,申请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照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关注公众号“”